公众人物闹婚变,酸民嘲讽百无禁忌…专家:网路世界并非毫无规范,匿名也无效 键盘酸民当心触法!

王力宏的婚变风波引来社会大众关注,若干网友在网路或社群平台上多有嘲讽或批评。在可受公评的范围内固然不罚,但若属於不当言论或者不实内容,都有可能触及刑法。

案例说明
歌手闹婚变 酸民嘲讽百无禁忌

知名歌手王力宏在与妻子李靓蕾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被爆出约炮、召妓、和其他女艺人过从甚密等消息而闹得沸沸扬扬,许多民众在网路上评论此事件,也创作了许多名词或梗图来嘲讽,诸如「激怒李蕾」、「我嫖向北方」、「力宏敢」等图片。

王力宏固然是公众人物,但网民的评论内容未必与事实相符,同时也影响事件当事人名誉。一般民众在网路或社群平台上的所有言行,仍应遵守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合理界线,以免触法。

近日王力宏的婚变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但大家都把焦点放在名人动态上,甚少有人关注网路酸民过激的言论是否可能触法。对此,建业法律事务所合夥律师王士豪指出,若属於适当的评论,例如讨论责任感、公关包装、舆论操作等内容,虽然可能尖酸刻薄,或者让当事人感到不快、影响其名誉,但因为此风波属於公众瞩目事件,可受大众公评,依据《刑法》第311条第3款规定,属於不罚的行为。

若属於不当的言论,例如「力宏敢」的梗图,似乎是嘲讽王力宏敢背叛婚姻,但实则是取其与台语秽语发音类似的谐音而加以嘲讽,就可能会被认定属於不当言论,甚至构成《刑法》第310条第2项的加重诽谤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锾,网友在发表意见或转传梗图以前务必审慎考虑。

有关《刑法》第309条所称「侮辱」及第310条所称「诽谤」的区别,一般以为,前者系未指定具体事实,仅为抽象的谩骂;後者则是对於具体的事实有所指摘,而损及他人名誉。另外,对於具体事实有所指摘,并有与上开诽谤事件毫无语意关连的抽象谩骂时,则可同时具备侮辱及诽谤的构成要件,若罪名成立,刑责相对不轻。

网路发表不实言论或辱骂
都能构成毁谤或侮辱罪

另外民众根据李靓蕾发文内容,扮演起网路柯南,指称某位女艺人即为李靓蕾文中所指介入婚姻之人,甚至自行补充许多文中没有的事实,而於网路上加以指摘或传述,实已严重损害该名女艺人的名誉。若网民可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或者虽然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属於不罚的范围。但若网民无法举证,就不是在网路上留下一句「这是我做梦梦到的」可以解决的事。

王士豪提醒,一般民众固然有表达言论的自由,但若是发表未经证实的言论即有可能侵害他人名誉,而构成诽谤罪。

另外,常见网友仅因细故争执、政治立场不同等因素,就不理性地於网路上用例如「北七」、「傻屌」、「王八蛋」、「臭鸡蛋」、「X你娘」、「X你娘XX」、「骗子」、「畜牲」、「狗儿子」、「杂种」、「龟儿子」、「骗神仔」、「神棍」、「诈骗集团」、「垃圾」等粗鄙文字辱骂他人,即可能构成《刑法》第309条第1项的公然侮辱罪,可处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因此在网路发表言论前不可不慎,以免亲身体验何谓「一字千金」。

网路虽然有匿名的特性,但司法机关仍然可以透过IP位址等方式,来确认发文者的身分。至於民众若发觉在网路上有被他人谩骂或传述不实事实而导致名誉受损,建议应完整蒐证,例如截图等,用以保留对方的言论内容、发言时间、发言平台等资讯,以利司法机关後续追查,确保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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